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38-42.

二氧化碳致裂器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爆炸物"

董史统 卢纪东 林毅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0) :38-42.

二氧化碳致裂器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爆炸物"

董史统 1卢纪东 1林毅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325029
  • 折叠

摘要

"爆炸物"的认定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核心要素.对二氧化碳致裂器等可能涉及"爆炸物"范围的新兴技术认定,应选取符合实际的鉴定方式,重点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与传统鉴定方法既有共性特点又作必要区分.对鉴定意见形成的依据深入研究、理性审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查过滤职能,对鉴定意见进行证伪,做到不盲从、不偏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框架的判断,让鉴定意见回归原有之意,而不是作出定论.

关键词

二氧化碳致裂器/爆炸物/认定标准/实质评价/谦抑原则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