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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2) :
8-11.
论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杨义林
闫丽勤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2) :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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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杨义林
1
闫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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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南宁海关缉私局,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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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等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可以类型化为直接所得、直接所得收益、间接所得及间接所得收益.对于作为犯罪成本的所有种类私货(走私货物、物品),从立法原意及司法实践分析,均应视为违法所得.但对涉税走私而言,则应根据罪罚相当原则,按偷逃税额占应缴税额的比例认定普通货物、物品中的私货部分.对于私货变现转换中二者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应遵从"不使任何人从犯罪中受益"法则,最大化地认定违法所得.
关键词
走私犯罪
/
犯罪所得
/
犯罪所得收益
/
私货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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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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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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