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2) :12-15.

买卖走私货物过程中的洗钱犯罪问题研究

陈鹿林 战晓宁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2) :12-15.

买卖走私货物过程中的洗钱犯罪问题研究

陈鹿林 1战晓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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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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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剥夺非法获益以及再犯可能性.作为洗钱罪对象的走私犯罪所得,采用不扣除成本的广义犯罪所得概念更合理,符合司法实际和人们的一般认识.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系犯罪所得.销售、代为销售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向非直接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可以构成洗钱罪.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货物和物品有不同的规定,行为人走私进口货物既遂后再销售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理;走私进口物品既遂后另起犯意销售的,以走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

洗钱罪/走私犯罪所得/进口走私/买卖走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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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6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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