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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2) :
24-27.
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与罪数认定——以走私犯罪案件中洗钱罪为视角
扈小刚
姜聪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2) :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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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与罪数认定——以走私犯罪案件中洗钱罪为视角
扈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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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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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50000
2.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50099
折叠
摘要
洗钱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侵犯法益以及事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伪报价格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偷逃税额为限.违禁品走私、绕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货物认定.对于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自然延伸行为及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自洗钱犯罪并数罪并罚.
关键词
洗钱罪
/
犯罪所得
/
罪数认定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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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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