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2) :24-27.

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与罪数认定——以走私犯罪案件中洗钱罪为视角

扈小刚 姜聪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2) :24-27.

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与罪数认定——以走私犯罪案件中洗钱罪为视角

扈小刚 1姜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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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50000
  • 2.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50099
  • 折叠

摘要

洗钱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侵犯法益以及事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伪报价格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偷逃税额为限.违禁品走私、绕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货物认定.对于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自然延伸行为及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自洗钱犯罪并数罪并罚.

关键词

洗钱罪/犯罪所得/罪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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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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