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4) :6-9.

涉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相关思考——以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为例

柳红翔 魏婧婧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4) :6-9.

涉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相关思考——以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为例

柳红翔 1魏婧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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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21006
  • 2.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2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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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中,抵押担保意思表示明确,债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合意,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已交付,可以认定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设定抵押的房屋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请求抵押人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宜对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过于严苛,以免妨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检察为民初心,在对生效判决实施监督后,法院未予纠正确有不当的情形下,采取跟进监督措施,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有效结合.

关键词

抵押合同/抵押权/处分原则/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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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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