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涉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相关思考——以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为例
涉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相关思考——以李某莉与朱某文、朱某惠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为例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在涉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中,抵押担保意思表示明确,债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合意,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已交付,可以认定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设定抵押的房屋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请求抵押人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宜对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过于严苛,以免妨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检察为民初心,在对生效判决实施监督后,法院未予纠正确有不当的情形下,采取跟进监督措施,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有效结合.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柳红翔、魏婧婧
展开 >
作者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221006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244100
关键词:
抵押合同
抵押权
处分原则
跟进监督
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年,卷(期):
2021.
(24)
参考文献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