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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以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执行跟进监督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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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在办理执行到期债权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应注意对民事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的混淆收入与到期债权的概念,违法加重民事主体义务负担以及超越职权"以执代审"等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的审查,并适时通过跟进监督的方式,促使法院依法纠正民事执行违法行为,保障民事执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田旭、汪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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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112000

诉讼保全 第三人协助义务 执行异议 跟进监督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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