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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刷脸"验证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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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刷脸"验证行为,根据目的不同,可分为注册账号型和冒用身份型.注册账号型"刷脸"行为已形成黑灰产业链,经营"过脸"业务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刷脸"行为因干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识别和正常运行,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下游倒卖人脸信息、实名账号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冒用身份型"刷脸"转移资金行为,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争议,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对技术的支配力",如果行为人完全支配了系统运行,则以盗窃罪论处;手段行为如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张怡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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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310000

人脸识别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骗交织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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