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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4) :
35-39.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
欧虹男
陈颖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4) :
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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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
欧虹男
1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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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华东政法大学 200042
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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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者""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者"三类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为类型.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与本罪列举的具体行为方式具有等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支付奖励或补偿可成为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终止保密义务的事由;保密义务不再限于协商确定的约定义务,但应排除推定义务;间接侵犯商业秘密条款排除善意第三人归责的可能性,且间接之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应入罪.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
不正当获取
/
保密义务
/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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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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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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