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4) :35-39.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

欧虹男 陈颖
中国检察官2021,Issue(24) :35-39.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之限缩认定

欧虹男 1陈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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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东政法大学 200042
  • 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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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者""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者"三类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为类型.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应与本罪列举的具体行为方式具有等质性;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支付奖励或补偿可成为合法知悉、获取商业秘密者终止保密义务的事由;保密义务不再限于协商确定的约定义务,但应排除推定义务;间接侵犯商业秘密条款排除善意第三人归责的可能性,且间接之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应入罪.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获取/保密义务/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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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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