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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行为入刑的理解和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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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要区分单纯的持有,或者依照财物的通常效能加以占有、使用、窝藏、转移等"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的行为,并要注意"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罪的区别.

罗海妹、张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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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2630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26300

上游犯罪 赃物犯罪 自洗钱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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