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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4) :
40-44.
"自洗钱"行为入刑的理解和司法认定
罗海妹
张建兵
中国检察官
2021,
Issue
(24) :
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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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行为入刑的理解和司法认定
罗海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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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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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26300
2.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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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要区分单纯的持有,或者依照财物的通常效能加以占有、使用、窝藏、转移等"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的行为,并要注意"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罪的区别.
关键词
上游犯罪
/
赃物犯罪
/
自洗钱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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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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