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 :16-20.

代购毒品行为评价初探

汪志勇 陈菂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 :16-20.

代购毒品行为评价初探

汪志勇 1陈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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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4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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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吸食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特殊情形下受吸毒者委托代买少量毒品吸食,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是代购毒品出罪功能的设置初衷.但是,代购毒品作为一种出罪理由,应当限定在极为可控的范围内,应有委托前提、人员限定、买家联系或者确定上家等审慎限制,在代购毒品行为出入贩卖毒品罪时,应遵循贩卖毒品罪本身的认定逻辑,是否牟利不是首要考察因素,且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

代购毒品/贩卖毒品罪/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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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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