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2) :56-59.

涉矿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分析

张飞飞 兰学鑫 占雪琴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2) :56-59.

涉矿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分析

张飞飞 1兰学鑫 2占雪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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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315010
  • 2.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3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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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底盘开采不仅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损失,而且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不宜将个人独资企业单独列为被告.因国有矿产损失和生态环境价值的牵连性和不可分性,应当将国有矿产损失列入诉讼请求,而已经缴纳资源补偿费但尚未采挖的采挖量不能与超底盘开采量相抵扣.所涉国有矿产损失的款项不应再按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处理,可由检察机关直接上缴财政.在生态环境修复中,应当鼓励行为人自行修复,并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生态修复费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关系.

关键词

超底盘开采/单独被告/诉讼请求/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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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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