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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2,
Issue
(4) :
30-34.
利用承运业务调包货物行为的定性
王超
张烽
中国检察官
2022,
Issue
(4) :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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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承运业务调包货物行为的定性
王超
1
张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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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51800
2.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256211
折叠
摘要
对疑难案件准确定性,首先要正确理解相关个罪的犯罪构成,其次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归纳,最后要正确运用司法裁判三段论.利用承运业务实施调包行为的定性之所以分歧较大,除了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理解有误,论证过程脱离犯罪构成外,对收货人在承运合同中的地位认识不足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收货人与托运人是同一人时,调包者构成侵占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且收货人未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诈骗罪;当收货人与托运人不是同一人,但收货人参与订立货运合同时,调包者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
犯罪构成
/
调包货物
/
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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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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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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