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8) :23-26.

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

李先民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8) :23-26.

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

李先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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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南太湖新区检察室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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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从参与时间点、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参与心态四个维度进行判断.实施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原则上在"明知"的有责情况下均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均应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既遂后参与的,根据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的不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前参与的,根据参与心态不同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键词

支付结算/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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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2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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