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8) :27-31.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张艳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8) :27-31.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张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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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0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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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迅速扩张.实务中,围绕本罪立法定位、罪量要素和竞合问题的争议频发,应将本罪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的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罪名.据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应以共犯相对从属说进行解释,第2款应以积量构罪说进行解释.本罪主观故意只能是完全概括故意,片面、单方明知上游犯罪性质的,构成上游犯罪共犯.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实施了转账、刷脸等网络结转帮助行为的,无论是客观行为区分说还是既未遂区分说均有不足之处,应综合行为方式和证据查证情况具体认定.

关键词

支付结算/共犯正犯化/概括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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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5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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