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了民事申请复查制度,并规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核.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核办案,主要包括接收、初核、释法说理等环节.接收环节需要明确申请复查的对象、申请人范围、申请复查的有限性、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初核环节需要明确初核对象和重点、初核方式、初核报告(表)的制作、移送复查条件、决定不予复查、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案卷的归档,释法说理环节需要明确责任落实的时机和形式等问题.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初核与民事检察部门复查的顺利衔接,有利于提高初核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