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发端于美国,在理论上秉承"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原则,但是美国的司法实践却是另一番景象,广泛存在"既放过企业,也放过责任人"的情况.我国中小微企业众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家族色彩浓厚,企业与企业家密切关联,对于"放过企业"与"严惩责任人",应当采取单位与责任人分离的二元化模式,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针,以起诉必要性为基本标准,综合考量责任刑、预防刑和企业合规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个因素,类型化地处理"放过企业"与"严惩责任人"的关系.
基金项目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1&ZD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