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2) :36-39.

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定性与处理

陈鹿林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2) :36-39.

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定性与处理

陈鹿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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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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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或者只是对走私对象出现具体的认识错误时,应按实际对象定罪处罚;出现抽象的认识错误时,应在故意的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确定合适的走私罪名.事实认定方面,可以从四个维度区分概括故意和认识错误:一是结合货物的自然属性;二是结合行为人的分工、角色和获利情况;三是结合行为人是否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四是结合行为方式、运输工具与货物的匹配度.基于从严打击走私犯罪的政策导向,在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总体上应从严把握认识错误的证据标准.

关键词

走私犯罪/概括故意/具体认识错误/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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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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