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7) :3-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的优化路径

颜卉 刘海燕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7) :3-7.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的优化路径

颜卉 1刘海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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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401120
  • 2.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5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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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理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过程中,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属性;磋商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督促;不应完全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应当有条件地划定例外情形,可以在磋商未果后赋予行政机关选择商请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作为后顺位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主要通过支持起诉、协商调解等方式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磋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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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0)(20CFX059)

甘肃省教育厅双一流科研重点项目(GSSYLXM-07)

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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