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范围出现了新问题.在实质的、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出台之前,商业秘密"同一性"和"秘密性"的判断仍是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基准;应将"非法获取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技术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重大损失"要件被删除,其依然是判断"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凡是可以衡量企业竞争性利益减损程度的指标均可作为评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