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8) :36-40.

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

李德胜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18) :36-40.

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

李德胜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02600
  • 折叠

摘要

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不同款物的返还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处理结果,在保证刑法严肃性和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个案中法律适用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

关键词

申付强诈骗案/退还诈骗款物/可罚性/需罚性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基金项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2020)()

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2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