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22) :26-30.

以虚假货权担保的托盘融资行为定性探究

徐贞庆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22) :26-30.

以虚假货权担保的托盘融资行为定性探究

徐贞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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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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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托盘融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从其本质出发,而非停留在"贸易合同"表面.托盘融资行为的本质是融资而非贸易,货权是双方融资的担保.判断托盘融资行为是构成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违约,需要从货权和融资两方面事实进行审查:一方面需要审查行为人有无虚构货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审查行为人有无故意隐瞒履约能力,并结合资金用途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货权担保,骗取托盘方钱款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托盘融资行为中,行为人借助托盘融资合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合同约定的款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关键词

托盘融资/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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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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