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Issue(22) :31-35.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孙环宇 高金强
中国检察官2022,Issue(22) :31-35.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孙环宇 1高金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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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15040
  • 2.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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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而言,违法所得中"所获利益"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实际获利,将账面盈利计入违法所得,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结合案件情况,合理确定计算公式;在认定余股市值时,对于操纵行为终点日的选择,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难以量化,故对其导致的获利部分无法计算和扣除;操纵行为实施前行为人已持仓股票的成本价,应以行为人决意实施操纵行为后账户首次买入股票的价格为准.此外,办案中还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明标准差异,妥善处理违法所得与罚金的关系.

关键词

违法所得/账面盈利/余股市值/行刑衔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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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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