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3,Issue(11) :35-3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与行为性质

王军明 杨英英 李璐
中国检察官2023,Issue(11) :35-3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与行为性质

王军明 1杨英英 1李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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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130012
  • 2.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6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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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事后受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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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3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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