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3,Issue(14) :53-57.

犯罪论视角下事故责任形态之判断与定位——以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切入口

马如意
中国检察官2023,Issue(14) :53-57.

犯罪论视角下事故责任形态之判断与定位——以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切入口

马如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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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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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事故责任形态不能直接在刑法上适用.考察行政法上事故责任形态认定依据,对于其中交通违法行为要审查其是否构成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判断是否为实行行为,逃逸等非实行行为被排除在外;对于其中的主观过错因素也应被排除在外.在刑法中,事故责任形态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但其本身又依赖于作为依据的判断材料,因此要在排除非实行行为、主观过错后,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并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大小,判断结果回避义务违反程度,以此构建犯罪论上的事故责任形态.事故责任形态意在当存在两个或多个过失时限制处罚范围,而该意旨是在违法性层面通过违法阻却事由来实现的.

关键词

事故责任形态/逃逸/结果回避义务/实行行为/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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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3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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