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指出,要穿透式认定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对将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径直否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资金实际去向、投资经营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指出,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设备、材料的,应当认定具有伪造货币犯罪的共同故意.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认定为主犯,并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明确了利用POS机套现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所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强调在研判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推动对金融黑灰产业的全链条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