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芯片可能附着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须厘清侵犯著作权与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的区别,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精准打击犯罪.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后,未经许可以复制芯片中的二进制代码方式制售权利人芯片的,应认定为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针对海量同质性证据,可以抽样取证方式进行鉴定,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应充分考虑其保密诉求,不断完善对涉核心技术证据的取证、审查、封存、质证方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