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执行监督的职能受限和执行监督机制运行不畅两方面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刑事执行监督权的本质属性,其不仅归咎于一元监督所导致的刑事执行监督弱化,还归因于以合作性监督为主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内在构造.因此,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本位回归进路,一方面由单向性监督转向多元化监督,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大监督实行定期联合监督机制和建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联合考察机制;另一方面从合作性监督转向职能性监督,即构建科学的考核体制、由被动监督走向主动监督、使监督效果机制化,以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
基金项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202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WFY2022C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