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民商法领域长久以来的重大争议焦点问题.在经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厘清和完善后,基本实现了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识别"到"越权效果归属的认定"的重大进步和发展.对于效果归属和合同效力的区分,不仅在表述上更加严谨精细,更有利于裁判适用的精准找法.在越权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后的责任承担上,也应按照越权行为效果归属的逻辑,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后果规定,改变以往类推适用无效担保的规则,更加符合越权行为责任承担的一贯逻辑,在效果上也有更利于实现遏制违规担保,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