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4,Issue(2) :24-27.

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远桂宝 商银涛 段厚省
中国检察官2024,Issue(2) :24-27.

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远桂宝 1商银涛 2段厚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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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226009]
  • 2.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26007]
  • 3. 复旦大学法学院[200433]
  • 折叠

摘要

公开的个人信息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判断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简单地一律归为有罪或无罪,而应当依据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区分认定.对此,必须考察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根据前置法的规定,在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只有对信息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才符合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置法要件.对于虽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但处理行为未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由于不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置法要件,不能进行入罪评价.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权益/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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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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