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4,Issue(5) :39-42.

关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思考

李学东 鄢静 张瑜
中国检察官2024,Issue(5) :39-42.

关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思考

李学东 1鄢静 2张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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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510623]
  • 2.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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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行贿罪/不正当利益/对合犯/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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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参考文献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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