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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握新型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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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需要着重把握"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对于个人违规使用单位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需要审查使用公款的目的、公款流向以及违法所得的归属等关键要素.如公款虽然形式上属于单位使用,但实质上却是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外,在集体研究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决策,并不影响对个人责任的判断及认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其他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责,但如果他们直接从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中获利,并且在主观上意识到这种获利的违法性,这部分获利也应被视为违法所得依法进行没收和追缴.

刘会宇、徐挺、孔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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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10000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10000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210000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个人决定 追缴违法所得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