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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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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保留机动侦查权具有优化侦查权配置、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加强侦查协调衔接的重要意义.机动侦查权行使主体、适用对象、行使方式及行使目的等均体现了其法律监督属性.建议从五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即立法上修正,明确"重大犯罪案件"范围,赋予市级检察院启用决定权;司法上松绑,理顺机动侦查权启用的部门衔接;机构上整合,单设侦查部门或成立侦查办案组;人员上高配,组建专业化检察侦查队伍;使命上探索,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机动侦查权运行机制.

张广华、高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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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457000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457000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457000

机动侦查权 法律监督 监督性侦查权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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