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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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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袁莉、袁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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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00235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200235

华东政法大学 200042

机动侦查权 法律监督 侦查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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