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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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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检察中对于命案的审查办理,往往围绕认定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以及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据此架构起"清楚的犯罪事实",进而拟制继续侦查方向、作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可以说,这样的"以犯罪事实为中心"的审查模式贯穿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上诉抗诉直至死刑复核等重罪检察诉讼全流程,在绝大多数命案中能够让办案人对犯罪事实作出准确判断或对案件处理作出正确决定.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批捕、起诉甚至是判决后,行为主体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尴尬"局面,给坚不可摧的追诉体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行为主体因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导致不构成犯罪的"错案"发生.检察官应绷紧审查主体责任能力这根弦,将其贯穿整个诉讼全流程,做到应查尽查,尽早排查可疑痕迹,有效避免因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的"无罪"案件发生.

田勇、李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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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121010]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121000]

命案 责任能力 证据审查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