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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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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中,"恶劣社会影响"常被泛化理解,外延不断扩张,而内涵始终不明确,易造成舆论僭越司法,影响定罪量刑的确定性,间接损害时效制度的价值.应当剔除新闻媒体等主观评价因素,将"恶劣社会影响"解释为客观存在的非物质损失,并注意与"其他情形"进行区分.控制舆论因素在合理范围内发挥监督功能,确保法律独立、公正实施.

刘子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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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116000]

重大损失 非物质损失 追诉期限 舆论监督 渎职犯罪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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