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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监督中检察履职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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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未成年人监护负有监督职责.目前,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逻辑定位还存在一些理解偏差,履职界限不清,线索发现渠道有限,手段刚性不足,一定程度制约了监督效果.检察监督应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监护职责行使"督促人"作为自身的双重定位,明确检察机关在监护监督中履职范围,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群体特点的检察监督体系,采取具有强制属性的分层次的监护监督措施,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全面检察保护.

郭斐飞、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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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第三办案组[100726]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610041]

监护监督 未成年人检察 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治理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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