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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护干预案件办理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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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监护人监护侵害或缺失法律责任时,撤销监护权的法定事由已经具备,但在检察机关监督实务中,监护权并不必然被撤销,存在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评估后不撤销监护权、设置考察期限暂缓撤销监护权、帮助依法转移监护权等多种情形.监护侵害行为尚未达到构罪标准,但与"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情形的严重程度相当,或监护人客观上无法实施有效监护时,检察机关亦可以监督撤销监护权.优化监护干预案件办理,应从立法完善上赋予检察机关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刚性职权,从办案模式上持续深化"刑民一体化"综合模式,从制度设计上构建社会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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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26001]

监护干预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检察 监护权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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