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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范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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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检察承担的一项新的职能,实践中对其范围存在难以把握的情形,需要从行刑反向衔接的本质出发予以精准界定.行刑反向衔接是一个多元共治的体系,检察机关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在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划分行刑反向衔接职能的标准是由作出实体终局决定的机关承担行刑反向衔接职能.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是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并表达法律观点,并无对行政机关的责难.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的关联违法行为,不应纳入行刑反向衔接范围.对于不起诉的涉嫌犯罪行为损害公益符合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情形,应作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

杨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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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300222]

行刑反向衔接范围 检察意见 可责性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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