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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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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模式.袭警罪的客观行为要素为"暴力袭击",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与执法权."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其危及了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暴力袭击"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不法程度才能入罪.袭警罪是具体危险犯,"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应从不法实质而不是行为手段方面展开,不要求其达到"妨害"甚至"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程度."暴力袭击"范围的限缩不能过度加大人民警察的人身危险.

陈荣鹏、张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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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409699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401120

袭警罪 暴力袭击 不法实质 法益 体系解释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