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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型"性侵未成年人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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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人以金钱利诱方式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被害人不属于幼女,且犯罪嫌疑人身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五类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在行为定性上存在一定争议.应从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对负有照顾职责人员确定方法及范围进行实质分析,在坚持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整体事实和在案证据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以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织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实现对各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全覆盖保护,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田洁丽、杨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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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610200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610200

特殊关系人 利诱 性侵 未成年人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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