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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与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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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与人发生性关系属于"骗奸",司法实践并不完全排除"骗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基于"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的观点,如果被害人被骗系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虽然该情形无法认定构成强奸罪,但其冒充民警实施奸淫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具有可罚性,依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程文帅、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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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30001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300201

冒充民警 骗奸 强奸罪 招摇撞骗罪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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