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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棋牌室形式经营赌博活动的行为定性
以棋牌室形式经营赌博活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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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的区分是实务中办理涉赌犯罪的难点,对此应以"经营性"作为区分的核心要素,结合行为人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性、赌客来源的开放性、赌场内部人员的组织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对于赌场是否存在长期运营管理,进而准确实现罪名定性.依托合法开设的棋牌室,长期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组织数额明显超出正常娱乐范畴的赌博活动,并根据赌资大小抽取数额不固定的房间费的,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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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倩、何珊、蔡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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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0007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100071
关键词:
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经营性
营利性
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
0.144
ISSN:
1008-6676
年,卷(期):
2024.
(14)
参考文献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