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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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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谎称进行不法交易而骗取打赏价金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影响财产损失的成立,应坚持"违法判断多元性"理论,认定为诈骗犯罪.在计算犯罪数额与处置非法所得时,需根据打赏价金性质准确区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之物、联结阶段自愿打赏和直播平台抽成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并对不法原因给付之物予以没收,同时从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角度审查直播平台善意与否,平衡第三人与被害人利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何嵘、杨仕兵、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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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44430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444300]

直播打赏诈骗 财产损失 犯罪成本 不法给付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