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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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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 5 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要求,在实质上侵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予以规制.以普通诈骗罪对该类行为进行认定的观点,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通说理论相抵牾,背离追诉标准修定目的,容易造成类案刑罚失衡,并不可取.具体认定时,宜将数额累计期间限制在 2 年以内,更好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

戚永福、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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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20140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201400]

小额保险诈骗 多次 数额累计 2年以内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