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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视角下瑕疵增资的效力认定及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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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应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计算增资后的持股比例,如未经决议或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增发资本,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尤其是在原有股东为国有企业时,更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时对该增资行为及据此取得的股东资格应予否定,相应股权应予返还或涂销,公司原有或继受股东等有权就此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陈春兰、朱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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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07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200070]

瑕疵增资效力 股东资格确认 股权返还 当事人适格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