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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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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郑晓慧、牛四琳、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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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76000]

犯罪预备 罪刑法定 保障人权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