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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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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主观明知、组织方式和组织人数存在认定分歧.检察机关应以个案证据为基础,扩大"有偿陪侍"的行为认定,将"年龄核实义务"作为"应当知道"的范畴,结合行为人的认识可能性综合评价主观认知,对于组织行为,仅需具有聚合性质即可,对于组织人数的认定,应当综合组织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确定.

陈玉伟、黄宸、唐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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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276003]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73300]

清华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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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主观明知 组织方式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