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4,Issue(19) :17-20.

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李郁军
中国检察官2024,Issue(19) :17-20.

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李郁军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730000]
  • 折叠

摘要

大数据证据质证形式化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根据大数据证据运用方式,可将其分为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与预测推论型三种类型.大数据证据多由控方持有,且质证对象是由原始数据衍生而来的派生材料,法院对大数据证据的认可度较高.由于质证规则缺失、质证质效不高等原因,大数据证据出现"实质不能"的质证困境.需针对大数据证据构建询问、对质、异议等一般质证规则;根据报告分析型、识别比对型、预测推论型等不同类型大数据证据确立质证要点;从坚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注重大数据证据运用能力提升三方面优化大数据证据质证环境.

关键词

大数据证据/质证规则/交叉询问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