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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中承担亏损型贿赂的司法认定与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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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委托理财贿赂中的一个分支,"委托理财中承担亏损"型贿赂不仅常见,而且面临能否定罪、何时构罪、犯罪数额、既未遂等重大争议.此类案件中,应看到"理财盈利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理财亏损由请托人负责承担"的约定已不再是单纯的商业机会,而是让国家工作人员稳赚不赔、可以确定的财产性利益.请托人做出这样的保底承诺,正是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身份的考量,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对于"委托理财型"贿赂案件,可从"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区分商业机会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双重面向"等维度分析判断,供办案工作参考.

卢佳丽、徐国平、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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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315153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福明检察室 315153

委托理财 承担亏损 交易风险 权钱交易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