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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GOIP网关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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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实务中,关于行为人利用GOIP网关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明知,应从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作案手法、既往经历等方面,予以考察;关于主观目的,应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第三人所有",客观上是否实现了"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认定;关于客观行为,当搭建GOIP网关设备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正犯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时,将其定性为诈骗符合共同犯罪原理.

张晓萍、黄家奇、莫迪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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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571158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578001

电信网络诈骗 帮信罪 共同犯罪

2024

中国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学院

中国检察官

CHSSCD
影响因子:0.144
ISSN:1008-6676
年,卷(期):2024.(22)